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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张掖市老年助餐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日期:2025-08-25


为规范老年助餐点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与质量,提升助餐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的通知》、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张掖市老年助餐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邮寄地址:张掖市丹霞东路21号张掖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付小兵收,邮政编码:734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建议反馈”字样;

二、电子邮件:zysmzjylk@163.com;

三、联系电话:0936-8297785。


附:《张掖市老年助餐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张掖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5


张掖市老年助餐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十一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的通知》、甘肃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甘肃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精神,规范老年助餐点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与质量,提升助餐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各类助餐点,包括社区老年餐厅、助餐点、养老机构食堂等。

第二章?助餐对象及申请

第三条?基本助餐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四条?餐申请需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实行实名登记并采集人脸信息,经审核后纳入助餐服务范围,录入助餐服务信息平台。

第三章?助餐模式

第五条?老年助餐服务可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一)城市老年助餐点。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依托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养老院、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闲置国有资产等存量设施资源,服务覆盖周边数个社区。

(二)农村老年助餐点。利用现有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等,以及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和民房等资源,为附近老年人提供助餐或送餐服务。鼓励乡镇通过设立中心老年助餐点,服务覆盖周边若干个行政村,降低运营成本。

(三)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四)按照“城区15分钟、农村20分钟”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度、老龄化程度、用餐服务需求及服务资源等因素,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餐饮企业等资源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五)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社区老年食堂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六)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50每天至少有10人次以上老人就餐。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资质要求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实行“六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二)运营机构应具备与开展助餐服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近3年内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管理制度需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和执行:

(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二)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的台账记录,确保食品可追溯。

(三)制定应急预案,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处理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订餐、送餐、结算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

第五章 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材管理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的原料应新鲜、卫生、无污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二)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三)食品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应采用新鲜食材,减少腌制、腊制及动物油脂类食物

(五)应减少供应生食、冷菜和四季豆等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菜品。

(六)对高龄及有需要的老年人,应满足软、烂、嫩等饮食需求。

(七)应为老年人免费提供饮用水。

第十条?加工制作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征和营养膳食需求,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合理编制食谱。应建立老年人对菜品意见的收集及反馈制度,宜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菜品定制服务。

(二)食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制度》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

(三)高危易腐食品应严格控制加工时间和温度,每餐食品按规定留样,固体留样不少于125克,液体不少于2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食品标注名称、留样时间、餐次等信息,留样记录完整。

(四)严格区分生熟食品加工区域与工具,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过程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十一条?助餐用具管理需遵守以下规范:

(一)助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求,按照要求对助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采用高温消毒、化学消毒等有效方式清洗消毒。

(二)消毒后的助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保持助餐点内外环境整洁,每天定时清扫地面、擦拭桌椅、清理垃圾,定期对加工设备、餐具、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设置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二)食品处理区应与就餐区、辅助区等合理分区,避免交叉污染。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人员配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备与助餐点规模、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食品安全员、食品加工人员、供餐和送餐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就餐人数在100人以内的,不少于3人,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不少于5人。

(二)有条件的助餐点宜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或健康管理师,为老年人提供营养指导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人员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注重仪容仪表、言行举止,身着统一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并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记录完整;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制度,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严禁在加工场所吸烟、饮食。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老年服务、急救知识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章 环境设施

第十五条?选址要求如下:

(一)助餐点应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完善,远离污染源,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尽量设置在底楼,不得设置在户外或办公场地内。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二)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等,以及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和民房等资源,采取邻里互助等方式,解决老年人就餐问题。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就餐区出入口应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如无障碍通道、扶手、卫生间等,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二)就餐区出入的门开启后净宽不小于900mm, 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设有防积水措施。

(三)配备适老化餐桌椅,餐桌椅需稳固安全,有防滑、防倾斜设计;有圆角设计,整体光滑无毛刺;座椅配有靠背。

(四)就餐区通道应留有足够轮椅回转的空间。

(五)配置具有适老化设计的洗漱台,预留足够容膝空间。

(六)应在就餐区域设置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环境布局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就餐区温度、湿度、明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持老年人就餐时体感舒适。

(二)应采取措施控制就餐环境的噪声。宜在就餐区域播放轻柔舒缓的音乐,营造舒适的就餐氛围。

(三)空间设计应易于理解,无视线盲点,材质和摆设不应减弱视线的通达性。

(四)应通过标志标识、图案和色彩等协助老年人空间定向,布置引导性标识。

(五)应通过配置日历、挂钟等协助老年人时间定向。

第十八条?标识与公示需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助餐点应统一命名为“XX县(区)XX街道/镇XX社区/村老年助餐点”,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示牌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制发并悬挂。受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助餐点应悬挂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二)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制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三)公示每周食谱、价格、补贴标准、服务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老年人了解和监督。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助餐点运营主体需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统筹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协调资源应对突发状况等。工作人员需熟悉应急流程,掌握基础急救、疏散引导等技能,遇突发事件及时响应、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需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食品安全事件。若老人用餐后疑似食物中毒,立即暂停供餐,封存剩余食材、餐品。第一时间送医救治老人,同时报告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配合开展溯源、检测及调查工作,后续全面排查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环节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餐。

(二)消防安全事件。如发生火灾,迅速启动消防设施灭火,组织老人有序疏散至空旷区域。同步拨打火警电话,安排专人接应消防人员,事后配合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修复设施、消除隐患,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恢复运营。

(三)人员突发疾病。老人用餐时突发疾病,工作人员立即呼叫急救,同时现场开展基础急救,疏散周边无关人员、保持通风,等待医护人员救援,事后留存现场情况记录,配合家属及医院做好后续事宜。

第二十一条?助餐点需配备急救箱、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新,确保完好可用。每季度组织至少1次应急演练,涵盖食品安全、消防、突发疾病等场景,总结不足、优化预案,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民政局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对助餐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服务质量、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各界对助餐点服务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问题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民政局应当建立老年助餐点公示清单,定期更新,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并通过民政平台、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县区要建立老年助餐点评估机制,每年不少于2两次,评估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与老年助餐点运营补贴挂钩,进一步推动老年助餐点良性发展。

第二十五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接受的补贴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助餐补贴仅限用于购买食材、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水电气开支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老年助餐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助餐资格,享受补贴予以收回。

(一)擅自关停;

(二)助餐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投诉多;

(三)正常运营期间连续3个月无老年人就餐;

(四)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第二十七条?建立老年助餐点信用评价机制,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反映恶劣的,列入信用监管对象负面名单。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办法》张掖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两年。《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各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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